(1)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加强监测,及时报警;
(4)统一指挥,联合行动。
2.应急分级
按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责任分为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重大责任(Ⅰ级)、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较大责任(Ⅱ级)和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一般责任(Ⅲ级)。
2.1 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重大责任(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重大责任:
(1)危害特别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以上地州市行政区域的;
(2)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重大责任,情节严重,在自治区造成影响的;
(3)自治区商务厅认定的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重大责任。
2.2 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较大责任(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较大责任:
(1)影响范围涉及地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2)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情节较重,在本地区造成影响的;
(3)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较大责任。
2.3 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一般责任(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一般责任:
(1)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的;
(2)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在本县(市)辖区造成影响的;
(3)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一般责任。
3.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应急处置实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为及时应对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问题,成立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商务厅党组指定厅领导担任,成员由负责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有关同志担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切实做好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责任事故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