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法制发﹝201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1月17日特急电报《关于深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1号)精神,履行“中国的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的对外承诺,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经市政府法制办研究,我市于年底前组织开展对涉及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中的措施,自2011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公布停止执行的《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评审办法》、《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为主要上位依据制定的配套文件一律废止。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内容,该废止的应废止,该修改的应修改。
(四)在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发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涉及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规定,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政府法制办对本次清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负责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市政府各部门、区县(自治县)政府的任务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起草的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清理,并报送清理结果。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自行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清理工作的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