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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意见


  8.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各银行机构要加强金融产品研发和创新力度,建立符合海洋经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特点的信贷模式,为区内优势产业、优质客户、重点项目提供银团贷款、中长期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融资等结构化产品组合服务;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积极拓展投行业务,为海洋经济相关企业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融资规划、银行间债券承销等综合金融服务。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信托、担保、股权投资机构要加强合作,为区内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提供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信托计划、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上市承销、股权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

  9.推动抵押质押方式创新。认真落实《山东省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推动驻鲁银行业机构、区内各级政府积极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促进涉海产业发展。探索开办码头、船坞、船台等沿海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大力发展适合海洋运输物流企业融资、结算特点的物流保理和联网结算等业务。鼓励成长型海洋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积极发展产业链、供应链、销售链融资等新型业务,开展股权、应收账款、存货等抵(质)押融资试点,满足海洋产业集群、海洋新兴产业和自主创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10.推动金融机构管理创新。各金融机构要加强授信、理赔、支付、结算等环节的流程和机制创新,不断改进服务技术,提升服务效率;加强金融研发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设立金融后台服务机构,不断提高金融创新研发能力。推动各金融机构在区内各地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三农”事业部,进一步优化对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机制。探索推广在区内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科技银行”试点,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11.推动保险服务创新。推动科技保险发展,力争将区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入全国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大力发展涉海保险,开发适合海洋经济的保险产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的保障作用;组织开展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试点,运用市场手段促进区内社会和谐建设。

  三、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完善区域金融组织体系

  12.适度放宽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制定有差别的机构设置管理条件,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全国性金融机构到区内新设、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特别是建立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要加强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对接,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股权、业务和技术合作,鼓励外资到区内建立独立法人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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