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9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教育帮助试点工作、“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加强领导,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全面落实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省政府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督促和指导各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负责指导流浪未成年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监护人做好返乡接收、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各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积极协助接送返乡,并根据工作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建立救助保护联系人制度,协助做好安全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就业与技能培训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组织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相关职责范围,切实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权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