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机关要不断深化打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强化社会面巡逻查控和重点人员、重点场所治安管控,进一步加强专案侦查工作,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健全接处警工作机制,凡接报或发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线索的,要在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核查甄别。加强公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负责街面执勤机构的协调配合,按照“谁发现、谁处置”和“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对巡查中发现的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健全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积极协助接送返乡。
(二)完善救助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把引导和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开展经常化的救助保护服务,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便利。公安、城管、民政、卫生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实行首接负责制,要主动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对突发急病的,应先行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加强主干道、繁华路段、车站等重点区域的日常、动态救助管理,在遇到恶劣天气、重大自然灾害及实施重大专项整治活动时要及时开展集中救助。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强化巡查、防管意识,组织和动员居民开展志愿者活动,主动劝告、引导、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全面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救助保护,早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三)加强医疗救治。各设区的市要指定流浪未成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及时收治由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护送的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重点做好紧急危重疾病、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等疾病的医疗救治工作。卫生部门与民政部门要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和康复训练工作。建立定点医院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制度,实行先救治、后救助,杜绝发生拒诊现象。卫生、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定点医院流浪未成年人收治程序、流浪未成年人病历档案管理制度、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转诊机制、流浪未成年人诊疗费用结算程序和定点医院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等,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规范、安全的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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