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9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1〕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切实做好全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开展。但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兼顾、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
(二)基本目标。充分利用我省现有资源,加快救助保护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救助保护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2011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目标。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