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畜禽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换发工作的通知
伊犁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统一编码、制作和换发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6号)精神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商务厅对全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审核换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印章、标志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下简称畜禽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审核换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条件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给予换发畜禽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
(一)2010年年审合格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二)2011年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三)已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肉品质量安全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四)经商务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并签字盖章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见附件1);
(五)交回原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无害化处理章(一套)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二、换发程序
为保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换发畜禽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工作能够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期间缜密有序、顺利进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将换领材料报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二)初审合格后,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由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带队并组织本地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厂(场)法定代表人,携带本文要求提交的材料及原章、牌,在规定时间内到自治区商务厅换领;
(四)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与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签署畜禽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责任书;
(五)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签署“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承诺书;
(六)换发畜禽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标志牌、证、章换领申请表(附件1)。
(二)2011年6月30日前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给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