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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佛山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佛山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通知
(佛府办[2011]1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加快建立完善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落实《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精神,提高我市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2010年5月7日,市政府十三届7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对全市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并将该项工作列入当年市政府的十项民生实事。市政府这一政策的实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拥护,深得民心。各区、各有关部门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也高度重视,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严格确定发放对象,保证了高龄津贴按时足额发放。据统计,到今年8月,全市已有364位100岁老人和9866位90-99岁老人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为进一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扩大政策受惠面。今年4月20日广东省民政厅发出了《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珠三角地区2011年底前全部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为落实该《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二、凡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驻佛山市、区部队服务管理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80周岁以上离退休干部),可享受高龄津贴。

  三、津贴标准:80周岁以上,不满90周岁老人100元/人月。90周岁以上老人按佛府办函〔2010〕368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规定标准发放。

  四、经费保障: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统筹解决。

  五、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幸福佛山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加强领导、广泛宣传、落实经费、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确保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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