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
(佛府办[2011]1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全面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促进节能减排,经市政府同意,全市全面启动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以及《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等规定,全市征收专项基金。自2012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均应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二、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市属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并对各区以及东平新城开展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区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东平新城管委会受市住建管理局委托负责东平新城(核心区)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市住建管理局、财政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