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培训办法》的通知
(京民基发〔2011〕493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北京市社区工作者培训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培训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社区工作者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1〕26号)和《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对象,为从事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通过开展社区工作者培训工作,可以使社区工作者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增强服务群众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社区工作者中专业社会工作者的比例,社区工作者的综合能力与专业素质能够适应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培训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宗旨,在培训理念上坚持与时俱进,在培训方式上坚持改革创新,在培训内容上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培训的组织实施上坚持统一部署、分类管理、分级培训。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培训既要注重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的提高,又要注重政治修养和工作态度的培养。社区专职工作者要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学习新时期做好群众工作的实践经验或者方法,增强他们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做到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一心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