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质监局、 环境保护厅, 各市(州) 人民政府
(三十八) 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对年度减排目 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 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 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 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有关单位不得供水、 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 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国土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能源局、 省质监局、省统计局、 省 安全监管局、 人行成都分行、 四 川 银监局, 各市(州) 人民政府
(三十九) 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建立重点地区、 重点行业排污总量跟踪监测和预警制度。 强化重点流域、 重点地区、 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 控、 省控企业名单。 列入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 钢铁、 造纸、 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管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 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信息, 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 提高污水收集率, 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 60% , 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 暂停审批该地区项目 环评, 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牵头单位: 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住房城乡 建设厅、水利厅、四川电监办, 各市(州) 人民政府
(四十) 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 督促各项措施落实, 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 度, 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情
况, 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等的监督检查。 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 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 虚标产品能效标识、 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 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 限期整改,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 对行政不作为、 执法不力等行为, 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监察厅、 科技厅、 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 住房城乡 建设厅、商务厅、省统计局、 省质监局、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 川 电监办, 各市(州) 人民政府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一) 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大力 推进差别电量计划和替代发电, 优先安排水电、 风电、 太阳能发电等非化石能源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不断提高上网比重。 按照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绩效排序, 优先安排节能、环保、 高效发电机组发电上网。 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落实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制定配套政策, 规范有序用电。 以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 开展城市综合试点, 推行能效电厂。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四川电监办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厅、省电力公司
(四十二)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落实财政、 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 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 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 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 培育第三方审 核评估机构。鼓励和支持大型能源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 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 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 引 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