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主要目标。 2015 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 2010 年下降 16% , 比 2005 年下降 33.06%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 2010 年下降 23.5% ;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123.1 万吨、13.31 万吨 以 内, 比 2010 年 的 132.4 万 吨、14.56 万 吨 分 别 减 少7.0% 、8.6% ;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 控制在 84.4 万吨、57.7 万吨 以 内, 比 2010 年的 92.7 万吨、62.0 万吨 分别 减少9.0% 、6.9% 。
二、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 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 产业结构、 节能减排潜力、 环境容量及全省产业布局等因 素, 将全省“十二五” 节能减排目 标纵向分解到各市(州)、 横向分解到各行业。 合理确定节能减排的 年度目 标, 防止出 现前松后紧的 现象。各市(州) 人民政府要将省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单位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将本行业的节能减排目标层层分解, 责任层层落实。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 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省统计局、省政府督查室、四川电监办, 各市(州) 人民政府
(四) 加强节能减排统计、 监测工作。 加强能源生产、 流通、 消费统计, 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建立分市(州)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 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 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修订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 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 加强统计管理, 实现监测数据相关部门共享。 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 建立农业源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抓好全省和各地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牵头单位: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 商务厅、 公安厅、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畜牧食品局, 各市(州) 人民政府
(五) 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考核评价体系, 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 标相结合, 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 把年度目标考核与工作进度跟踪相结合, 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 各市(州) 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省政府和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将节能减排工作目 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纳入市(州) 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 对成绩突出的地区、 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没有完成目标和工作不落实的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 制。 各市(州) 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对各县(市、 区) 和重点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牵头单位: 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
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四川电监办, 各市(州) 人民政府
(六) 加强节能减排统筹协调。 健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会商制度, 强化市(州)、 部门 联动协调。 加强节能减排形势分析, 做好跟踪监测和预警调控。统筹经济发展与合理用能、环境保护的关系, 将节能减排纳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形势分析的重要内容。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报告制度。加强节能减排重大项目的统筹管理, 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力、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协调机制。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商务厅、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市(州) 人民政府
三、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七) 抑制高耗能、 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 严格行业准入标准, 严格控制“两高一资” 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强化节能、 环保、 土地、 安全等指标约束, 严格依法开展节能评估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用地审查, 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严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入口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