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林业厅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11]7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试行)
(林业厅)
第一条 为严格林区野外火源管理,积极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努力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和《
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区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内可燃物燃烧的火源。
第四条 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合理疏导、依法管理、综合治理、依靠群众、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区和农林交错地区的森林火险情况,充分考虑农业、林业生产和林内剩余物清除实际,制定科学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