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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4.积极引进一批综合能力强、服务信誉好的大型专业节能服务公司来我县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以提升节能服务质量。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10〕110号文件)精神对我县的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1.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4.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根据《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对我县各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1.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对在我县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定资金补助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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