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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府办发〔2011〕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威宁自治县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威宁自治县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快我县工业提速发展,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办〔201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我县煤炭、冶金、焦化、建材等行业目前发展情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坚持“自主发展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市场化节能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大力搭建服务管理平台,强化行业监管和自律,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参与节能的积极性,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能力,拓宽服务领域,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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