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安监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有效期内且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0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水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8.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2010年度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等);
9.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10.批发企业还需提供所在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监测、预测月报、周报报送合格的证明。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提交上述材料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需换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提交上述材料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不需换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提交上述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相关证件原件审验后退还企业,需换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需上交。
(二)申报程序
1.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采用登报、电话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年检与换证的时间及相关事项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
2.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经营企业向所在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年检材料。省属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经营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申报年检材料。
3.省、市属成品油零售企业(含高速公路加油站,以下同)及管理公司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年检及换证材料,县级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年检及换证材料。
4.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批发仓储企业年检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商务厅年检。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年检,将辖区内年检合格且需换证的申报材料汇总后一起上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统一换证。
5.年检及换证完成后,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相应科(处)室的工作人员前来签收领取后发还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领导,认真严格把关。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和换证工作要求高、任务重、责任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由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抽派精干人员参加,采取实地查看与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认真审查、按期完成。各地要利用此次换证,及时淘汰不合格企业,对在换证中发现较多手续不全,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及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不予换证。
(二)结合年检工作,建立企业档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有序开展年检工作。同时结合年检工作,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要逐一审核,并到实地核实;为每户成品油经营单位建立起完善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尤其要核查企业提供的加油站(点)或油库的库容量及其配套设施的证明、规划、土地、安全、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手续是否齐全以及供油协议文本的原件,核查原件无误后要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