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各类用地的农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业权市场;制定全县采矿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卖,审批采矿权转让申请;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指导和监督全县矿业权市场有序运行。
(九)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查工作;依法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监督、验收矿山动态环境治理项目。
(十)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结果;收取和管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监测、监督地下水的开发与污染情况;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与其合署)。综合协调机关政务,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局重要会议及重要事项督查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卫及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工作,负责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负责职工再教育培训和职工评聘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国土资源办公自动化建设。编制并落实年度预算指标,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订国土资源有关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做好土地、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承担县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负责劳动工资管理和统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审计;承担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