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季城市道路冰雪清除工作的通告
(乌政通〔2011〕28号)
为认真做好冬季道路冰雪清除工作,创造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根据《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的所有党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业主及公民均有清除冰雪的义务,并服从所在辖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责任区的冰雪清除工作。
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冰雪清除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区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冰雪清除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冰雪清运车辆的组织、协调和作业现场的指挥工作。
四、城市主干道及河滩快速路、外环路(含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道路引桥、匝道)必须“边下边清、随下随清”,确保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次干道(含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巷道、庭院冰雪必须在当日内清除干净。清扫后的积雪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夜间为主)运出市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及河滩快速路、外环路当日内运完,巷道、庭院2日内运完。逢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照常执行。
五、积雪堆放要整齐划一,不得损坏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沿街单位院内积雪应按规定清运,严禁向道路中央和下水道抛洒。
六、市环境卫生督查组负责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冰雪清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并依照《乌鲁木齐市冰雪清运工作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评比方案对全市冰雪清除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七、各级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督促、检查冰雪清除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根据《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清雪期间交通节点(十字路口、坡道)部位的交通疏导。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或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