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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五条 勘查、开发煤炭资源,应当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依据,实现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方式转变、效率提高的目标。
  第六条 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各地州市、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申请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自治区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和自治区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用于煤电、煤化工等项目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60%以上。申请配置煤炭资源的企业,应当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企业应当编制项目整体方案,经项目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初审同意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整体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在疆发展总体规划、项目前期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资源的需求、投资计划、自立项至达到生产能力的分年计划进度表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经信、国土资源、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旅游、煤炭、水利、畜牧、林业等部门,对项目整体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的项目,按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等,提出有偿配置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区块的具体意见,提交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手续。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涉及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的,由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本规定统一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应当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人还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第九条 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应当坚持“以项目配资源”的原则和“注重项目实际投入和转化”的总体要求。企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项目申请,须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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