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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新政发〔2011〕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在依法有序、统一规划、有偿使用、节约集约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煤炭资源,加快优势资源转换步伐,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重,保障国家和自治区能源资源需要,推进新疆科学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有偿配置,是指依法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煤炭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指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煤炭矿业权,是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合称。
  煤炭探矿权,是指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并在勘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勘查煤炭资源的权利;煤炭采矿权,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采矿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煤炭的权利。
  第四条 勘查、开发煤炭资源,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调配、整装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方针;建立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新机制,推进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管理;加强项目实际投入监管,鼓励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就地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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