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第三轮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新政办明电〔2011〕5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8月底和田地区发生输入性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野病毒疫情后,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卫生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亲临新疆指导防控工作,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部署全区脊灰应急处置工作。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部署,迅速反应,科学应对,积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完成了全区两轮目标儿童、南疆五地州首轮40岁以下人群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AFP病例主动搜索、零病例日报告、病例流调、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人员培训等各项防控工作正在有序开展。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家无脊灰证实委员会建议和卫生部要求,为实现“将脊髓灰质炎疫情阻击在南疆,歼灭在新疆”的目标,自治区决定今年11月中下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第三轮脊灰疫情应急强化免疫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种范围和对象
(一)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州、阿克苏地区、巴州等南疆5个地州,所有0~39岁人群(即于1971年9月1日至强化免疫接种期间出生的所有人群),无论既往有无脊灰疫苗接种史,无论现居住地是否是其户籍所在地或出生地,一律在现居住地接种一剂次脊灰疫苗。
(二)乌鲁木齐市所有0~14岁儿童(即于1996年9月1日至强化免疫接种期间出生的儿童)无论既往有无脊灰疫苗接种史,无论现居住地是否是其户籍所在地或出生地,一律在现居住地接种一次脊灰疫苗。
(三)伊犁州、昌吉州、博州、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等8个地州市,所有0~4岁儿童(即于2006年9月1日至强化免疫接种期间出生的儿童)无论既往有脊灰疫苗接种史,无论现居住地是否是其户籍所在地或出生地,一律在现居住地接种一次脊灰疫苗。同时,北疆地区对8月龄-4岁目标人群同步开展麻疹疫苗查漏补种活动。
对南疆五地州40岁以上,乌鲁木齐市15岁以上及伊犁等8个地州5岁以上自愿服苗的人员,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原则给予免费服苗,同时做好相关登记与记录。
兵团、武警、军队负责做好本系统目标人群服苗工作,所需疫苗到当地所属地州市级疾病控制中心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