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执行《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1〕42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贯彻执行〈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贯彻执行《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6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古籍保护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理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加大我市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古籍保护工作机制,逐步形成符合实际、体现特色、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保护古籍、利用古籍的意识,发挥古籍在传承新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实现乌鲁木齐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工作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方针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指导,突出重点,扩大交流,加强协调,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普查为基础,以抢救为重点,以推荐、申报工作为抓手,积极开展古籍保护相关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古籍普查工作。
1.2010年--2011年,在2010年全市古籍普查的基础上,继续普查工作。同时,建立乌鲁木齐市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编辑出版《乌鲁木齐市古籍联合目录》和《乌鲁木齐市珍贵古籍目录》。
2.2011年--2015年,登记、编目新产生的古籍,为开展我市古籍保护工作打好基础。
(二)配合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做好古籍标准、规范和技术软件开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