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民歌湖广场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11〕46号)
南宁水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字〔2000〕47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民歌湖广场地上停车场和酒吧街地下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民歌湖广场地上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车型
| 收费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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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
(元/辆·次)
| 过夜
(元/辆·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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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
| 5
| 12
| 小型汽车为货车2吨以下,客车20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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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汽车
| 7
| 15
| 大型汽车为货车2吨以上(含2吨),客车20座(含20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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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型汽车
| 10
| 24
| 特大型汽车为核定载重吨位40吨以上或铰接式客车、拖挂车、加长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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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对实行长包车位的可采取月票收费方式,由承租双方按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②从当晚至次日停放保管服务时间连续在8小时以上,13小时以内的车辆为过夜车,可收取过夜保管服务费,超过13小时另加收临时停放保管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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