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员办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驻沪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97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与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299号)的规定和要求,为做好2009年度在沪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现将有关年检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银行账户年检的规定上报资料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银行账户年检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对于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将本单位截止2009年12月31日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填制《2009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
二、认真组织,抓紧做好银行账户年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银行账户年检制度,是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抓紧时间,在上报本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前,组织人员对本单位已经财政部门审批的银行账户进行认真核实。同时,对本单位经批准但目前还未向我办办理备案的银行账户,应在年底前抓紧备案;对发现存在漏报的银行账户,应立即向我办办理补报手续。
三、严肃纪律,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行为
银行账户年检制度,是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办将对各驻沪中央预算单位上报的银行账户进行年检审核,并对部分预算单位开展重点抽查。对于在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中发现严重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或未按规定开展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我办将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