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开展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沪房管物〔2011〕376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落实《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实施<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23号)的相关规定,经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推出“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项目,并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市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体系。现就本市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项目的管理工作,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委托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按照“关于本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报名、资格审查、考务安排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申请条件
鉴于目前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中有一大批具备丰富技术及管理能力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分二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1-2012年)
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发文之日至2012年底),本市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名参加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至2011年12月31日,名单送至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1、新修订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以前(即2011年4月1日前),取得原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包括:《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物业管理部门经理及一般人员》证书);或者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的《上海房地资源行业岗位资格证书》(《居住物业小区经理》)、《上海房地资源行业岗位水平证书》(包括《住宅物业小区经理》、《物业管理人员》证书)2年以上的在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