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交通、水利、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和办法。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等,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要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办法;要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格化、网络化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执法检查阶段进展情况及书面总结、统计表等材料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或错报、瞒报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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