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第二十一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费〔2011〕70号)
南宁市第二十一中学:
报来《关于要求重新核定南宁市第二十一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2007年我局南价费〔2007〕80号文批准你校A、B栋两栋公寓式学生宿舍楼(8人一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期29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340元。今年秋季学期起,你校因学生住宿人数增多,将其中47间宿舍进行改造,由每间宿舍安排8人住宿改为安排10人住宿。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6〕376号)精神,经研究,现重新核定你校A、B栋两栋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A、B栋两栋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按附表规定执行,原南价费〔2007〕80号文同时废止。
二、初中住宿费已包含水电费用,学校应加强学生宿舍用水用电管理,学生超额用水用电部分不能收取任何费用;高中住宿费已包含学生宿舍供水、供电定额标准,学校可创造条件放开水电的供应,由学生自主控制使用数量,超定额使用水、电部分,其费用由同宿舍学生共同负担,学校可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三、请你校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南宁市第二十一中学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表(略)
南宁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