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在办理项目预清算和最终清算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工程决算价款、历史开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纳税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出具《建筑工程项目(预)清算表》,并清缴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各项税款。
预清算和最终清算审核程序一般应在收讫纳税人预清算或最终清算资料后60日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办理项目最终清算后,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报送《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见附件12)和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经审核确认工程项目应履行的清算义务和纳税义务已全部完成的,应给予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应在相关分包方已全部办妥注销登记手续后,总包方方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总包方取得分包方的确认授权书,并经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包工程项目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已全部完成的情况下,总包方可代分包方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最终清算且纳税义务已完全履行的建筑项目,经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直接办理项目注销。
第六章 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条 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同级发改、规划、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联系,及时采集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竣工备案等信息,加强对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变更、清算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建筑项目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进度和价款结算情况,比对工程进度、价款结算与发票开具、税款缴纳情况,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对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金额与开票进度明显不符或建设单位提供设备不在列举名单内的,应进行核实。
第四十二条 对纳税人承揽本省范围内的异地建筑业劳务,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系制度,依托信息化手段,确保信息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