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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在办理纳税申报或进行项目预清算时,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的价款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约定为暂估价的,按暂估价计算;合同约定为市场价的,按建设单位的购买价计算。在办理项目最终清算时,应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竣工决算报告确定。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

  (一)通过伪造合同等方式提供虚假计税依据的;

  (二)合同价款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合同价款和工程决算收入不包括材料价款且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数据的;

  (四)拒不提供工程决算资料的;

  (五)应核定应纳税额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根据征管实际,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委托相关单位代征相关税款。

第五章 项目清算和注销

  第三十条 建筑业项目清算包括预清算和最终清算。

  第三十一条 进行一般登记的建筑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预清算:

  (一)外来施工方承揽本地的建筑业项目;

  (二)本地纳税人承揽本地建筑业项目,且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预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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