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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代开票纳税人必须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填报《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5),并附报以下证件、资料:

  (一)建筑业项目一般登记表;

  (二)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对纳税人的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见附件6);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十六条 代开票纳税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或《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见附件7);

  (二)分包方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本办法所称分包款发票均包括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分包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见附件8);

  (四)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代开票纳税人每次申请开票时,必须先行缴纳税款后方可予以开票。开票时缴纳的税款在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时作已缴税款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项目开票金额的监控管理,项目的累计开票金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所涉金额不得在建筑业发票上开具: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价款;

  (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

  (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建筑业统一发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如实填开。建设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非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和非法凭证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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