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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十条 以下项目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纳税人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提交涉及项目变更内容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见附件4)。

  (一)建设单位名称;

  (二)施工方名称;

  (三)工程(合同)名称;

  (四)工程合同价款或付款方式及时间;

  (五)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金额及供应方式;

  (六)项目竣工时间;

  (七)分包项目信息。

  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当填发《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取得项目工程款项并符合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应分别按工程项目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已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具发票。

  第十二条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可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业;

  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能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3、能够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并进行项目一般登记的;

  4、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原始凭证真实合法;

  5、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6、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领购、开具、保管和缴销发票;

  7、省辖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同时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

  第十三条 自开票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后可自行按规定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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