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本省范围内且合同金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
2、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承揽涉及总分包的工程项目。
(二)简易登记
纳税人承揽的在本省范围内且不符合一般登记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
上述规定标准由各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后,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水、电、气供应单位、广播电视系统、电信单位从事的管道安装工程、初装工程、电信工程等项目金额较小、开票较频繁的零星建筑工程,可不进行简易项目登记。但符合一般登记条件的建筑项目,必须纳入项目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
(一)办理一般登记的纳税人填报《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登记表》(见附件1);
(二)办理简易登记的纳税人填报《建筑工程项目简易登记表》(见附件2)。
第七条 纳税人在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程承包、分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见附件3)(纳税人为分包方时可不提供);
(四)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承揽跨地区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按地区间工程量、工程面积、长度或其他合理方法对项目合同金额进行划分,并分别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分别申报纳税。
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间对项目合同金额划分存在争议的,各方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协调解决;协商仍不能解决的,提请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
第九条 办理项目登记时,登记机关应严格审核项目登记类型,告知变更登记义务、清算责任和其他相关事项,填发《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登记表》或《建筑工程项目简易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