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2号)
《
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和《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修订下发后,对建筑业营业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等都作出了重新明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承揽本省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登记管理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承揽的建筑业工程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一般登记和简易登记。
(一)一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