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自备电厂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代征工作的通知
(财驻苏监〔2010〕126号)
江苏省电力公司:
日前,《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方式作了调整,进一步明确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属于基金征收范围。现将《通知》转发给你公司,并就具体代征缴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自备电厂2010年1-12月应缴纳的基金,应于2011年2月底之前代征到位,待我办对你公司2010年度代征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清算后,于2011年3月31日之前向我办申报缴纳。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基金应按月代征,并于每月10日之前向我办申报缴纳,申报时应对代征的企业自备电厂基金单独使用申报表进行汇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