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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1修订)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5日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5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1年10月28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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