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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市法制局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报批、印制答辩状工作,并通知应诉人员签领。

  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案件有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第十四条 应诉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作好阅卷笔录。若案内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五条 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必须在开庭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八条 在诉讼期间,对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市人民政府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当的,应通过法定的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上诉意见书送市法制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承办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判决或者裁定结果报告市法制局,并送一份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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