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湛府办〔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行政应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市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市法制局统一组织、协调、实施,有关单位予以配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市人民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法制局承办应诉事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负责承办应诉事务。市人民政府领导可根据案情需要指定市法制局派员协助应诉。
第五条 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收。收件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到日期,并加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专用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应诉通知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单位签领承办。
第六条 对承办单位起草的答辩状等应诉法律文书一般不再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法制局依法审定。市法制局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办单位应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