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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协同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管行政执法、公安、卫生、环保、建设、规划、工商、商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管理单位有义务承担“门前三包”的日常监管责任。

  出租门面实行“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为管理单位。

  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车站、码头、广场、商业步行街,专门管理机构为管理单位。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户,居(村)民委员会为管理单位。

  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或业主为管理单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制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各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管理单位签订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第十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周围地面的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等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和城市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安、交通、电信、邮政、供电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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