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1〕20号)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湛江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和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临街(含广场、车站、码头)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包括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东海岛经济开发区,下称开发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负责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并对全市“门前三包”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
各街道办事处(含镇政府,下同)在辖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完善管理网络,进行日常检查、考评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