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逐步脱贫。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开发体系中予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残疾人服务社的作用,依托政府有关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扶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整村推进、产业扶贫、移民扶贫、教育扶贫、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和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扶贫项目中,要优先安排和带动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大力开展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生产实用技术培训。各种培训要优先覆盖残疾人。各级财政都要安排培训经费,支持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生产实用技术培训。
(五)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逐步建设山西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以省级或省会城市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市和有条件的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省级托养服务机构负责全省托养工作的服务示范、业务指导和培训;市和县级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乡镇(街道)、社区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以多种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
(六)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方便残疾人生活。加大无障碍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增强无障碍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监督、检查和管理机制,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实行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加快中心城市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逐步推行小城镇和农村地区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优先改造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完善公共交通无障碍设备,公共交通营运线路上要配备一定比例数量的无障碍车辆,公共站台实现无障碍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给予优惠;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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