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贫困残疾人重症医疗,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特别救助和康复治疗补助,扩大残疾人医疗救助面和医保报销范围。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范围。自2011年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在城镇医保、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三)着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逐步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加快建设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多渠道、多形式地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大力资助和扶持残疾人居家托养。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支持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将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政府办实事项目。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
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物业费、卫生费、有线电视网络维护费、固定电话月租费。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挂号、缴费、化验、取药、住院等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予以优先,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就医,公立医院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有关医疗费用。
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和导盲犬应予免费携带;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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