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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权益。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要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省商务厅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四) 严肃查处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建立商业预付卡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由省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形成商业预付卡联合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职责

  (一)省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省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定期召集联席会议,研究全省商业预付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商业预付卡市场联合检查。

  (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业务,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健全多用途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

  (三)省监察厅。充分发挥预防腐败作用,研究解决治理腐败工作中的疑难问题;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特别是有关行政经费使用信息;配合相关工作牵头部门开展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

  (四) 省财政厅。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配合相关牵头部门开展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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