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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务求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严管理、防风险、促廉政、维权益”这一主线,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着力构建商业预付卡联合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商业预付卡的准入管理。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要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1〕第2号)的规定,从严审批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业务,对于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非金融机构,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省商务厅要强化对商业企业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切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各商业预付卡发卡人要严格执行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和限额发行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相关制度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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