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规定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结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申请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转让(出让、发包)方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规定提交主体资格、集体民主决策结果、交易设定条件、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证明、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涉及抵(质)押的,应当提供抵(质)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转让(出让、发包)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不受理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受理进入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 交易中心应当在镇(街道)、区、市有关网站(包括佛山市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下同)上公开发布,转让(出让、发包)方也要在本村、组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二十条 受让意向人在交易前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竞价报价表和区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交易中心完成对受让意向人相关资料审核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交易设定条件或转让(出让、发包)方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交易遵循“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竞投。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若应标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可采取拍卖或抽签的方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只有1个受让申请人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进行交易,并把竞投结果在村、组务公开栏公示5天。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另行组织交易。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时,应当成立包括村“两委”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等成员组成的监督小组进行现场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