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交易中心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的服务机构,在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交易前的资格审核、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和交易结果档案管理等服务内容。
第九条 交易中心的具体职能包括: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
(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
(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五)依照本办法组织交易;
(六)建立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
(七)为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提供平台;
(八)组织对农村承包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条 交易中心通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对集体资产进行实时动态管理。资产管理台账的信息要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的信息相衔接,实现市、区、镇(街道)、村四级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要加强对集体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等集体资产信息的动态管理,对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进行排期,确保集体资产网上交易的基础数据真实全面,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各区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妥善解决交易中心人员编制问题,保障交易中心长期有效运作。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应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各区、镇(街道)因应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发展,可以结合实际不断强化交易中心功能,拓展交易的内容,逐步将交易中心打造成为农村综合性产权交易中心。
第三章 交易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二是在村组依规自行组织交易。
凡达到交易标的要求的,应当纳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格杜绝将达到标的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
第十五条 应当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涉及的标的金额、面积大小等由各镇(街道)自行制订,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纪委、农业、国土、住建部门备案。村、组自行组织交易的,由村组制订办法,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交易中心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