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府办〔2011〕1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和财务网上监控平台建设的意见》(佛委办〔2010〕45号)和《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和财务网上监控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佛纪发〔20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为转让(出让、发包)方的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是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资源,在依法核实相关信息、做好信息登记和档案管理的基础上,有偿转让(出让、发包)给本集体组织或组织外的法人、公民使用或经营,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不包括农村股权转让)。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的服务机构,提供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的相关服务。
第六条 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工作。
第二章 管理交易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镇(街道)成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区要加强督促指导,切实解决交易中心的机构性质问题。交易中心可以独立选址、单独设置,也可以与镇(街道)公有资产招投标中心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