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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
  (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奖励2000元人民币予举报人。
  (四)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或擅自拆除、停用自动消防设施的。经查证属实,奖励2000元人民币予举报人。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体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
  自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
  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第五条 来电举报受理形式为电话专线受理。电话举报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
  来人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登记受理。来人举报受理时间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
  第六条 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应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的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如举报属实,应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及时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金。
  第七条 对举报的同一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金。
  第九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受理、奖励的告知、确认及实施由指定的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相关资料。工作人员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奖励情况的监督,除内部完善奖励程序、管理制度外,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年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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