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1〕1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中心设在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监督、指导工作。各区要相应设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并报市公安消防局备案。各级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应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有关工作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来人、来电方式举报火灾隐患,且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凡在佛山市范围内发现火灾隐患,均可进行举报。
第四条 火灾隐患的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一)举报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经查证属实,按照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
场所内违规居住3至9人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
场所内违规居住10人及以上的,奖励10000元人民币。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经查证属实,按照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至10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奖励3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