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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后,再结合我州实际贯彻落实。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关系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着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的要求,州政府成立了阿坝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各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十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由各县上报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由州人民政府统一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十三、做好宣传工作

  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县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重要情况及时向州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阿坝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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