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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70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为保证农民和城镇居民养老制度相统一,州对各县的补助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

  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州财政承担40%,县财政承担60%。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按省政府统一制定的调整政策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当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的分担比例州承担40%,县承担60%;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当地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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